名称预核准→验资→办理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务登记 一、名称预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公司设立和登记: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验资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流程: 申请单位向批准其成立或核准其登记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同级未设有代码机关的向上一级)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应分别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成立批文、社团登记证及复印件;特殊单位除提供相应的成立批文外,还应按代码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2、单位公章(若无法带出,先领取申报表后返回本单位盖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税务设立登记: (一)适用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1、单位纳税人 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2份(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要3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要3份)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2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土地使用证、船舶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自有房产、土地、船舶者提供); (11)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 (12)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提供); (13)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4)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 2、个体经营纳税人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一式2份(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要3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要3份);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2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 (6)房产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7)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8)《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 (9)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出具); (10)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出具); (11)《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出具)。 3、临时经营纳税人 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2份(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要3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及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6、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8、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纳税人盖章确认。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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