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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
日期:2019-01-25 人气:135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推进会议最新要求,进一步落实行业扶贫责任,以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支持贫困地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和精准脱贫两个攻坚战,以生态环境保护助力脱贫攻坚,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突出问题导向,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着力提高脱贫攻坚质量,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获得感,着力提高生态环保扶贫能力,着力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把脱贫攻坚责任落到实处,推动生态环保扶贫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贫困地区绿色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污染防治和精准脱贫两大攻坚战协同共进,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贫困人口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获得稳定收益,生态环境保护对脱贫攻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支持创建一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典型。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全过程、全方位、全地域,引导、倒逼贫困地区绿色发展,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模式新机制,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消除贫困的统一。 坚持精准施策。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与精准扶贫,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倾斜,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受益水平和获得感,推动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和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坚持协同推进。把脱贫攻坚质量放在首位,更加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一体推进,在脱贫攻坚中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研究部署生态环保工作时统筹考虑脱贫攻坚。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坚持绩效导向,确保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可持续、见实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让改革红利率先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改进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 二、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 集中力量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协同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促进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生态空间管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守住绿水青山。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导,支持因地制宜、高标准高起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对涉及脱贫攻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 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因地制宜打好蓝天保卫战、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重大战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等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程项目,相关工程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推动提高“以奖代补”标准。 推动将深度贫困县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区域流域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让更多深度贫困地区受益。在林业碳汇参与碳市场交易、有机产业发展、干部选派、试点示范等方面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优先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 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和公益扶贫,生态环境部下属全国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三区三州”脱贫攻坚。 扎实推进“十三五”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崇义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才、政策、资金、项目倾斜,全面落实规划任务,支持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保护中实现绿色转型发展。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扶贫 结合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行业扶贫责任,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从生态环境保护中稳定受益,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大格局。 (一)推动贫困地区绿色发展 支持贫困地区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模式新机制,因地制宜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脱贫攻坚优势,鼓励创建“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 对贫困地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现有、新(改、扩)建生产生活等项目实施分类管控。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内现有扶贫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对确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管控要求不一致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提出退出、保留或调整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新(改、扩)建扶贫项目,按照管控要求实施管理。 优化贫困地区环评管理,支持贫困地区每年年初制定需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清单,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前介入,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支持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实施特色产业提升工程,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资源,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高标准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发展新兴产业、生态产业。对按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建设的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依法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具备规划环评能力的事业单位,优先承接贫困地区的规划环评编制项目,费用减免。 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引导种养业、扶贫车间和扶贫驿站及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产业。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推广生态种养殖模式,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大力支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生态环境资源向旅游资源转化,结合当地自然资源优势、民俗文化、休闲农业等发展生态旅游经济,延伸产业链价值链,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推动旅游特色村、休闲养生基地建设,支持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加快开展生态环保扶贫效益评估,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价值量化表达。 (二)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支持贫困地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破除发展瓶颈,提高生态环境支撑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贫困人口获得感。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清洁取暖工程,发展沼气发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通过加大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秸秆离田,统筹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支持生态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规划建设配套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支持贫困地区工矿废弃地风险管控或修复利用,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推动重度污染的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分类制定退耕政策机制。 引导贫困地区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要求,推动规模化养殖。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要方式,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在财税、价格、信贷等方面优先给予贫困地区政策扶持,扩大有机肥生产利用。支持推广加厚地膜,促进解决地膜污染问题,继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积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针对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等重点领域,加快补齐农村环境短板,推动实现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明显改善。 (三)巩固生态资源优势 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力度,将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与精准扶贫、提高贫困人口收入、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实现生态保护与脱贫双赢。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支持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与恢复、水生态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实现贫困地区自然生态资产保值增值。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推广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与减贫示范技术,优先开展贫困地区生物多样性资源价值评估,推进生物多样性资源管理和有偿使用,采取替代生计、生态旅游等措施,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模式。 四、健全长效机制 (一)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将更多贫困县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生态补偿资金向上游贫困地区倾斜,推动调整和完善生态补偿资金支出或收益使用方式,提高贫困人口直接受益水平。加强贫困地区参与碳市场能力建设,支持开发符合相关方法学要求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将贫困地区林业碳汇项目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机制。积极推动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二)建立贫困人口参与机制 引导贫困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吸纳贫困人口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安置贫困人口就业,增加劳务收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运行中,设置一定数量岗位安排贫困人口就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约定中予以明确保障。鼓励各地根据需要设置生态环境强化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护等岗位,让贫困人口参与生态环境监管,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提高贫困人口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 (三)深化多方合作联动 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责任,按照属地党委和政府要求,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加强对本地生态环保扶贫工作的指导支持,积极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生态环保扶贫。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重的贫困地区开展生态环保扶贫行动,重点支持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和京津水源涵养区、南水北调源头区、生态重要及敏感脆弱区的贫困县,同步打好污染防治和精准脱贫两个攻坚战。加强部门联动、省市县乡村联动,形成生态环保扶贫工作合力。 五、强化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事项来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协同共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扶贫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安排部署,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贫困地区涉及各类环保督察执法、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问题加强跟踪指导,防止“一刀切”。 (二)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扶贫能力。按照打好两个攻坚战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人员队伍建设,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培养一批既懂生态环境保护又懂脱贫攻坚的干部。抓党建促扶贫,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到村指导,严格落实项目、资金、责任三捆绑要求,加大保障支持力度。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协助分管扶贫工作,主要精力投入脱贫攻坚。加强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挂职扶贫干部管理、培训和使用。推动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咨询等技术下乡。 (三)强化投入保障。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在资金分配时把脱贫攻坚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适当提高贫困地区切块分配因子。支持贫困县按规定加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扶贫目标任务,确保整合资金围绕脱贫攻坚项目精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了解,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有资金、捐款等渠道,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贫困县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扶贫的市场化机制。 (四)推进作风治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中央纪委2018-2020年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领域作风建设要求,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问题。把政治责任落到实处,把资金用到实处、把工作干到实处,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五)加强宣传推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宣传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扶贫政策宣传,提高贫困人口对政策举措的感受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用好官网、微博、微信、报纸等媒体平台,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工作的宣传,实现上下互联互通。组织好扶贫日活动,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优良做法,加强对扶贫项目、扶贫成效和扶贫人物的宣传推广,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扶贫工作的重要进展、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扶贫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5日 抄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扶贫办,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扶贫办,承德市人民政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隆化县人民政府,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隆化县分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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